一、循環水泵的流量應根據鍋爐進、出水的設計溫差、各用戶的耗熱量和管網損失等因素確定。
在鍋爐出口母管(guan)與循(xun)環水(shui)泵進口母管(guan)之間裝(zhuang)設(she)旁通管(guan)時,尚應計入(ru)流經旁通管(guan)的(de)循(xun)環水(shui)量。
二、循環水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之和:
1.熱水鍋爐或熱交換站中設備及其管道的壓力降;
2.熱網供、回水干管的壓力降;
3.不利的用戶內部系統的壓力降。
三、循環水泵臺數不應少于2 臺,當其中1 臺停止運行時,其余水泵的總流量應滿足大循環水量的需要。
四、并聯循環水泵的特性曲線宜平緩、相同或近似。
第4.1.5 條 采用分階段改變流量調節時,循環水泵不宜小于3 臺,可不設備用,其流量、揚程不應相同。